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呂菁萍 被告 張廖萬全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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