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鈺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 孫崇銘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