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王紫妮 (原名 王若萍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吳建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二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