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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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王紫妮 (原名 王若萍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吳建邦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二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