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96號聲請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香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岱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涂哲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票面面額,並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