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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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林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