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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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銘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0○○○○○○○○)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 法扶律師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 鄭素芬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0○○○○○○○○)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248號、第9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陳建銘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銘因於民國110年9月4日發生車禍,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患有蜘蛛膜下腔出血,於急診就醫後轉往外科病房住院治療,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0年9月6日診字第1100946680號診斷證明書可參。嗣被告病況穩定後返家療養,又於110年10月3日因冠狀動脈心臟病、疑似肺炎,到院前無生命徵象,經送往亞東紀念醫院急救,評估需住院接受冠狀動脈心臟病等治療及手術,有亞東紀念醫院病危通知單、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附卷可查。而被告因罹患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經急救復甦後恢復自發性血液循環併缺氧腦病變、急性心肌梗塞術後、高血壓、糖尿病、癲癇、尿崩症,於110年11月3日起在廣川醫院住院治療,目前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長期臥床、以鼻胃管灌食、全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等情,有廣川醫院110年12月7日廣證字第4591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應於其回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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