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何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鳴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0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