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001號
原告 馮志貴
被告 林琨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