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對人 戚漢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戚漢永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戚漢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戚漢永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據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函稱失蹤人戚漢永失蹤前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街○○巷○○號,後因戶籍未再異動,經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逕遷戶籍至該事務所,並於100年8月23日被列為失蹤人口。又失蹤人戚漢永如尚生存,則現年已88歲,其於臺灣無親屬,自100年8月23日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戚漢永為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戚漢永因行蹤不明,於已於96年10月23日逕行遷入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並於100年8月23日以行方不明被列為失蹤人口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戚漢永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戚漢永係於100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03年8月23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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