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3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一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王一芸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