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務人 廖本輝 即 阮荺恩 之繼承人
簡誌成 即阮荺恩之繼承人 阮宥澄 即阮荺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本輝即阮荺恩之繼承人、簡誌成即阮荺恩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阮荺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並就被繼承人阮荺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阮荺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務人阮荺恩之繼承人阮宥澄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職權查詢表附卷可稽(110年司繼字802號)。故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廖本輝、簡誌成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阮荺恩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對阮宥澄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