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8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23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30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五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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