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8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 參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參拾捌萬貳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共39紙,
雙方並約定一期未兌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自民國96年2
月底該期即未兌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
負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
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21條、第96條
第1項、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
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4,661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及公示送達費用300元),而
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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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票號碼│本票面額│發票日│到期日│發票地│免除做成│利息起算日│
││││││(即付款地)│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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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CH432231│176,000元│95年10月30日│96年3月1日│臺南市安南區│是│96年3月1日│
││││││長和路1段823│││
││││││巷151之3號、│││
││││││臺南市安南區│││
││││││安和路4段406│││
││││││巷9弄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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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CH432232│174,000元│同上│96年3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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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CH432233│172,000元│同上│96年4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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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CH432234│170,000元│同上│96年5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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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CH432235│168,000元│同上│96年6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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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CH432236│166,000元│同上│96年7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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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H432237│164,000元│同上│96年8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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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CH432238│162,000元│同上│96年9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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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CH443592│160,000元│同上│96年10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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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432240│158,000元│同上│96年1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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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CH432241│156,000元│同上│96年12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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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H443593│154,000元│同上│97年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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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H432243│152,000元│同上│97年3月1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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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CH432244│150,000元│同上│97年3月31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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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H432245│148,000元│同上│97年4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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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CH432246│146,000元│同上│97年5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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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CH432247│144,000元│同上│97年6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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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CH432248│142,000元│同上│97年7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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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CH432249│140,000元│同上│97年8月31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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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H432250│138,000元│同上│97年9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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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CH432228│136,000元│同上│97年10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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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CH432229│134,000元│同上│97年1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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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H443659│132,000元│同上│97年12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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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CH443660│130,000元│同上│98年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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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CH443661│128,000元│同上│98年3月1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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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CH443662│126,000元│同上│98年3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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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CH443663│124,000元│同上│98年4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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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CH443664│122,000元│同上│98年5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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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CH443665│120,000元│同上│98年6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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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H443666│118,000元│同上│98年7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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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CH443667│116,000元│同上│98年8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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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CH443668│114,000元│同上│98年9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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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CH443669│112,000元│同上│98年10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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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CH443670│110,000元│同上│98年1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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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CH443671│108,000元│同上│98年12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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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CH443672│106,000元│同上│99年1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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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CH443673│104,000元│同上│99年3月1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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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CH443674│102,000元│同上│99年3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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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CH443675│100,000元│同上│99年4月30日│同上│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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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3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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