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信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790號、109年度偵字第10399號、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7234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劉信杰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至㈣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信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至㈣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