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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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 黃光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建維 、 黃瓊儀 、 黃馨嬅 、 黃詩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黃安邦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黃安邦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黃安邦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提出債權證明資料影本(如:借據、票據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