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7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五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定書
約款第11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38萬元,約定自93年8月31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固定利率計算,每月結息一次同時
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
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加計
按年利率1.75%計付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
金。詎被告於95年1月29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379,519元及自95年1月30日起按年息
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繳款歷
史交易查詢、放款主檔查詢等件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周美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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