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汪家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汪家達之債權人,因汪家達於該事件判決內有繼承遺產,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實有閱覽、抄錄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538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