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04號原告 許秀美
許嘉鴻 許嘉霖 許卉欣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炳祥 被告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
一、被告劉志明之之戶籍地址已由原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遷移至基隆市○○區○○街000○0號,雖被告並未陳報,本院認仍有再按新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
二、本院在此再一次強調,被告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會生自認之效力。)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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