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鴻 昱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及其收入。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9年1月至5月、12月及110年1月至8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於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倘有領取政府補助,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製表以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