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明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因96年度建字第2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15,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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