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暨每月薪資單。
㈡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㈢就聲請人前所提出之土地買賣書(買賣標的:台南市○區○
○段○○○○號、2393建號,建物門牌為台南市○區○○路二段30巷121號)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聲請人是否為上該不動產之所有人?
2.上該買賣價金(新台幣2,700,000元)作何用途?㈣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其配偶 鄭杜明珍 94至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㈤關於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部分:
1.聲請人敘及每月房屋租金8,000元、子女教育費用每學期約20,000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租金、學費之收據。
2.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