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琮仁(原名鄭寶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琮仁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