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被告 吳王瑞芳
吳佳怡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吳秉儒 吳宜佳 吳鑄穆 吳福順 吳福田 吳淑眞 李阿燕 李寶瓊 李國財 李寶美 吳水丹 兼訴訟代理人 吳福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被告 張美雲
張美春 田燕華 張志明 施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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