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中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中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中和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陳中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中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6.01.21│106.04.17-106.04.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068號│643號等││├─┬─────────┼───────────┼───────────┼───────────┤│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第447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審││││││├─────────┼───────────┼───────────┼───────────┤││判決日期│106.05.02│107.07.26││││││││├─┼─────────┼───────────┼───────────┼───────────┤│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苗交簡字第447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7.06│107.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5號(已執畢)│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