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 陳鍾永妹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被告 李魏勤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被告 李盛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付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所指支付命令為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支付命令,從而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就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所載時間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