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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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調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調字第350號聲請人 陳之閑 相對人 洪筱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境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