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1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劉雪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王本源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