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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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50號聲請人 黃裕勝
張富林千人 張美珠 蘇國樑 廖麗智 廖金宏 蘇世聰 張焜強 蘇清龍 曾欐筎曾永銘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秀玲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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