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秉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秀郁 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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