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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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且自96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本院認本件確堪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並自96年2月1日起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件監聽錄音中確疑似毒品交易之通話對象未到庭接受詰問以釐清事實,亦有勾串證人之虞,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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