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表兄弟,雙方因上一代債務問題相處不睦,乙○○甚至懷疑之前放置在座車之印鑑被竊係甲○○所為,因此曾向警局報案,甲○○知悉後甚為不滿,於民國98年9月15日晚間9時15分許,前往乙○○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住處興師問罪,到達後乙○○之配偶 施妙玲 先行開門讓甲○○進入,詎甲○○與乙○○雙方一言不合,乙○○當場要求甲○○離開其住處,然甲○○仍留滯在乙○○屋內,迨至乙○○報警前來處理,甲○○方退至乙○○屋外騎樓處,適時警方亦趕到現場,乙○○因氣不過,當前來處理員警面前辱罵人站在騎樓之甲○○「垃圾」,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嫌、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居案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甲○○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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