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乙○○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4,37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裁判費│80,200元│聲請人│├───────┼──────┼───────┤│謄本費│175元│聲請人│├───────┼──────┼───────┤│複丈費│4,000元│聲請人│├───────┼──────┼───────┤│合計│84,375元│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