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家上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上訴人乙○○
訴訟代理人丙○○
張文嘉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號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審: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54號,民國97年12月31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王惠一書記官董挹棻到庭調解關係人:
調解委員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張文嘉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陳慶鴻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0日給付二十萬元,其餘十萬元,自98年7月20日起每月20日,分5期給付,每期2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上訴人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上訴人撤回本案之上訴。
四、被上訴人拋棄請求上訴人協助分擔子女扶養費用。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張文嘉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陳慶鴻律師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董挹棻受命法官王惠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董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