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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