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被告 程慶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88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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