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鈞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406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鈞羿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壹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鈞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30日18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購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座位:B1外野135區11排4號)壹張,並以4,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鈞羿於警詢時之供述、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截圖。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三、至扣案之球賽門票1張係被移送人黃鈞羿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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