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鈞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406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鈞羿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壹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鈞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30日18時0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三)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購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票號:0000000000000;座位:B1外野135區11排4號)壹張,並以4,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鈞羿於警詢時之供述、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截圖。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三、至扣案之球賽門票1張係被移送人黃鈞羿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