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495號
原告 林宣佐
被告 江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然主張曾於民國112年6月11日自其所有之00000000000000帳戶錯誤匯款新臺幣30,0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提出交易往來明細為證,然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但已經將款項匯款給原告,並有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是被告並未受有利益,原告亦未受有損害,是原告請求顯與不當得利之法律要件並不相符,故本院認為原告於本件的請求,難認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