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景春秋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7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上景春秋社區內門牌號○○○區○○○路○○
巷○號11之1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
住戶規約有按期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91年12月
份起至95年4月份止均未繳納,致積欠其如附表所示之管理
費及利息,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
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管理規約及住戶管理費欠繳明細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