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茹
被 告 乙○○○
4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零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
關費用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符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