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相 對人即債務人 何泇潁 即 何治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08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