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6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江詠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三、原確定判決若誤認為累犯,係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應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方百正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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