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 吳家棠
游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被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複代理人 徐一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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