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疆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