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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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曉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曉寧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至4之罪名欄應分別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
品,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2次」、「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之「毒品」均應予刪除;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第381號、第639號、第640號」。
㈢附件附表編號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8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106年度偵字第2670號、106年度偵字第3334號、106年度偵字第3441號」。
二、查受刑人前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犯法益等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