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永峻土木包工業│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10月31日│31,500元│CA0000000│000-0000│││ 蔡雪美 │二信用合作社主││││0000000││││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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