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6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56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
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財吉寶卡契約書
第22條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
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4日向原告辦理動用額度最
高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94
年2月24日起至95年2月24日止,到期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
約期限,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於每月21日
繳款,並以動支借款本金百分之5為每期最低還款額,若有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若因連續2期未依約繳
足最低還款額,利息利率改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4
年8月22日起不依約定繳付本息,計欠本金276,872元,及自
94年8月22日起依前開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6,872元,及自94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8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四、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財吉
寶卡契約、交易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
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
被告自有清償之義務。
(三)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
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
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
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又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05條及第206條亦有明文。是如約定利息之利率與違約金
總額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20者,超過部分應屬巧取利益,
本院自得予以酌減。本件原告請求之約定利率本已達法定
年利率即年息百分之20上限,如再加上依約定利率之百分
之10、20即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利率總和高達
年息百分之22、24,其名雖為違約金亦應係利息之延伸,
債權人為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往往從高約定違約金之金額
,成為巧取重利之途徑,故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
金過高者,法律賦予法院核減之職權,而不待債務人之聲
請。又審酌被告遲延繳納款項,原告並未受有何特別損害
,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違約金尚屬偏高,殊非公允,是認
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為適當。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6,872元,及自94
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原告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60元(含裁判費2,980元及公示
送達登報費48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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