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如山 上列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郭湯樞 即鼎捷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併請具狀更正之。(台端所提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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