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3號
參加人 游州隆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 鍾建和 與被告 李芷嫻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參加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6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308頁)。查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㈢第310至312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參加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江奇峰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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