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307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送達證書回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等件在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