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7號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金泰發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607,736元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欠款明細表)。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27元是否有誤?(因與請
求金額新臺幣2,607,73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